(2015)仪民初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赵政峰与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政峰,李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仪民初字第1587号原告赵政峰,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宇,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江,居民。原告赵正峰与被告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正峰的委托代理人王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正峰诉称,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由于资金周转需要,自2014年9月开始,被告李江陆续向我借款4笔共157000元。目前,由于被告未能及时向我还款,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7000元及相应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其提供的证据有:银行汇款单、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李江在答辩期间内未提出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正峰与被告李江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15日、2014年9月17日、2014年9月28日、2014年9月30日,原告赵正峰通过银行分别向被告李江个人帐户打款50000元、50000元、50000元、7000元,合计157000元。此后,被告李江至今未能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银行汇款单、银行交易明细及其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原、被告间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时,被告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所借款157000元和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利率,可按照年利6%的标准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所欠原告赵正峰借款157000元及利息(本金157000元,自2015年9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时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0元,公告费600元,计404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4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1×××57)。审 判 长 翁 仪审 判 员 余 祥人民陪审员 李玉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包莉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