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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5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东阳市金洲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与陈华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金洲包装彩印有限公司,陈华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5607号原告:东阳市金洲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小商品园区银田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冬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华文。原告东阳市金洲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华文、陈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15600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甘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陈华文、陈涛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申请撤回对陈涛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华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华文曾向原告东阳市金洲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购买包装纸。2014年1月20日,被告陈华文向原告东阳市金洲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金洲货款215600元,大写贰拾壹万伍千陆佰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陈华文未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华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东阳市金洲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货款215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9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4元,由被告陈华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甘 震人民陪审员  张均寅人民陪审员  金洪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