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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李绪生、胡永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李绪生,胡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235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绪生,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胡永华,女,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06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绪生、胡永华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绪生、胡永华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斌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