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内蒙古荷马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田珍林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荷马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田珍林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财保1号申请人内蒙古荷马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科右前旗。法定代表人平亚军,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田珍林,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申请人内蒙古荷马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田珍林在科右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一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内蒙古荷马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田珍林在科右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丽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秀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