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21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段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154号原告段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段某负担。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