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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禹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张发生申请执行杨红卫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发生,杨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禹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张发生,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5日,住禹州市范坡镇后营村*组。被执行人杨红卫,又名杨红伟,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21日,住禹州市范坡镇杨庄村*组。申请执行人张发生申请执行杨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杨红卫限期申报财产,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杨红卫至今未申报财产,亦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红卫的银行存款129000元;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杨红卫在有关单位、个人处的款项129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红卫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天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晓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