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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范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273号原告范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房陵大道286号。法定代表人莫建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厚平,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或上诉,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柯正晴,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范某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晁世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