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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晓玲,杜春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字第373号原告张春玲,女,被告杜春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玲诉被告杜春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玲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海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矫孟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