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晓玲,杜春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字第373号原告张春玲,女,被告杜春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玲诉被告杜春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玲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海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矫孟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