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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1622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纪学凤与邓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学凤,邓友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1622民初284号原告:纪学凤,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邓友海,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纪学凤与被告邓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学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820元,由原告纪学凤负担。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颖附法律条文如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