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来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柘刑初字第304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来某甲,男,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10月1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3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5)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来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明、李雁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来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来某甲在柘城县城关镇正大旺街南小街3号楼下与其邻居张某甲因楼顶搭棚问题发生争吵,后引起厮打,张某甲被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张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来某甲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甲陈述;3、证人阮某、杨某、张某甲、杨某甲、宋某甲证言;4、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6、有关书证。为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来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来某甲辩称,事情的起因不是因为搭棚引起的,发生争执的时候不认识被害人,被害人的伤不是我造成的,现场证人与被害人存在利害关系,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来某甲与被害人张某甲同住柘城县城关镇正大旺街南小街三号楼。2015年9月2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来某甲外出下楼时碰见在三楼居住的被害人张某甲之妻阮某,二人因其在楼顶搭棚一事发生争吵,张某甲闻讯后与被告人来某甲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来某甲将张某甲打伤,造成张某甲右手损伤合并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经柘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来某甲在庭审后向本庭提交悔过书,表示认罪悔罪。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来某甲供述,我在柘城县正大旺街南小街三号楼五楼居住,2015年9月24日中午9点多钟的时候,我从家中出来下楼的时候碰见在三楼南户居住的女主人出门,她看见我后就问我楼顶上的棚是你搭的吧,搭的那么低连晒衣服的空都没有了,我家的孩子也没地方玩了。我就说我搭棚的时候留的有出路,再说楼顶也不是小孩玩的地方,要是楼顶漏水也没人给我修。这个女的就说要把棚拆掉,我就说你只要有本事就拆吧。说完我就走了,这个女的还在后面追着我说个不停,我们就在楼下互骂了起来,我们正吵的时候她丈夫张某甲不知道什么时候从楼上下来的,他从后面勒着我的脖子,她媳妇就用手朝我脸上抓,张某甲把我摔倒之后朝我腿上跺了一脚,我就拿出手机报警了,这时张某甲还朝我身边来,被她媳妇抱住了。我刚从地上站起来的时候,张某甲跑过来朝我肚子上跺了一脚,过了一会警察来了之后我就去医院了。2、被害人张某甲陈述,今天上午10时许,当时我正在家里面,我媳妇下楼去推电动车,我听见我媳妇在楼下不知道和谁吵了起来,我听见对方在骂我媳妇,我就下楼去看。到一楼后我就看见住在五楼的男住户和他的媳妇还有他一个亲戚正在骂我媳妇,我就上前问他骂谁呢?他说骂你们呢。我一听他这样说我用手指着那个男的和他还了一句,这个男子就往前冲想要和我打架,我也往前站了站,被我媳妇和我邻居拉住了,不让我动,那个男的就朝我身上乱打,我就用手一直挡不让他朝前来,然后那个男的把我摔倒在地上了,我们被邻居拉开后,五楼那个男的还在骂,并且说五楼的房子就是他打架讹来的,你要是和我闹,我讹死你。当时我的右手肿了。五楼那个男子打电话报警后,我们双方各自就去医院了。3、证人阮某证言证实,今天上午10时许,我看外面快要下雨了,就从家里出来下一楼把我的电动车推到里面来,我出门的时候看见从楼上下来一个男的,看着有点陌生,我就问他是几楼的,这个男的说是五楼的,我就问他五楼楼顶上的棚是不是你搭的,他说是,我就说你搭个棚我们想晒个被子,修理个东西都不方便。那个男的就说:楼顶是我花钱买的,你们不能晒被子正常。我就说以后我们要是修理东西给你碰坏了你可不能怪我们。说着我们就下到了一楼,这个男子就开始骂我,我也和他骂,后来他越骂越难听,我也就没再给他还。这时我丈夫从楼上下来问他骂谁呢,这个男的就骂我丈夫,还用手里的东西朝我丈夫脸上砸,然后就冲上来,我就赶紧抱着我丈夫,不让我丈夫动,这个男的过来就朝我丈夫身上乱打,又把我丈夫摔倒在地上,后来被我们附近的邻居拉开了。劝开之后这个男的还在骂,并扬言让我们过不安生,要上我们家来闹事,还说他五楼的房子就是打架讹过来的,让我们等着。这时我看见我丈夫的右手和右前臂肿了,我们就上医院了。4、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24日上午10时许,我朋友开车来我家借四角棚,我们把棚抬出来放在车上后,我看到三号楼的一个叫阮某的住户正搂着她丈夫,还有一个人在打他丈夫,边打边骂。我就赶紧过去拉,过去劝。结果也没有劝开,动手的男子打着打着往后退了几步,一下子退倒在我拉棚的车前,然后就不起来了,还说自己被人摔倒了,受伤了。嘴里还在骂着,后来也不知道谁报的警,派出所的警察去之后,打人的男子就被救护车拉走了。当时只顾着劝架没有看见阮某的丈夫哪里受伤了。5、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9月24日上午10点左右,天下着雨,我扫完地回家的时候,看见正大旺街三号楼下面有人打架,当时我看见三楼住的男子被他母亲抱着腰,五楼住的男子跑到他旁边用拳头打他的头和脸。我就赶紧去拉,没有拉住。五楼的男子威胁三楼的男子还用手机打电话叫人,这时候警察来了,五楼的男子才把电话挂掉。当时三楼的男子一直被他母亲搂着腰没有还手,当时也没在意谁身上有什么伤。6、证人杨某甲证言证实,9月24日上午10时左右我正在家做饭,听到楼下有人在骂架,我就下楼看怎么回事,看到在五楼居住的姓来的男子在骂张某甲的媳妇,张某甲的媳妇也和他骂,我们就一直劝。这时张某甲就从楼上下来问为什么骂他媳妇,张某甲的媳妇搂着张某甲不让他动,张某甲的母亲也拉着张某甲,好多人都在那个劝架,过一会儿就打起来了,我也没看清谁先动的手,都是用拳头互相捶的,过一会五楼的那个男子就报警了。7、证人宋某甲证言证实,当时我刚打扫完卫生回家,走到家门口时看见胡同里围了好多人,我就去看怎么回事,就看到住在五楼的那个人用拳头朝张某甲的头上打,张某甲就用手挡,我和刘永就上前拉架,那个五楼的男子打过张某甲之后还说这事不能算完,没过一会张某甲的右手大拇指的根部就肿起来了,然后五楼的那个男子就报警了。8、鉴定意见,河南省柘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张某甲系右手损伤合并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其伤情构成轻伤二级。9、视听资料10、相关书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来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来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来某甲庭审后提交悔过书,表示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来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已扣除原羁押7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马献科审判员 白 霞审判员 祖丽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