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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马萍与赵刚、孔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萍,赵刚,孔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马萍,女,1981年6月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焉耆县。被执行人:赵刚,男,1980年1月出生,汉族,系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知迅电子经销部业主,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孔梅,女,1983年6月出生,汉族,系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医院医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49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孔梅名下新AGM8**号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吐尔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裴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