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州执字第15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宝臣与被执行人徐长鹏、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车辆查封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宝臣,徐长鹏,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1545-3号申请执行人:孙宝臣,男,196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徐长鹏,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潘燕,女,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孙宝臣与被执行人徐长鹏、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1)莱州民初字第38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吴长鹏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长鹏所有的轿车一辆。二、被执行人吴长鹏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毁损、隐匿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