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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凯民初字第2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小红诉被告魏爱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红,魏爱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凯民初字第2596号原告刘小红。被告魏爱红。原告刘小红诉被告魏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于2016年2月1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期限已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多年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承诺借3个月,但原告借款30万元给被告后,被告没有按期还款,还躲避原告,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2、被告支付2014年6月25日至2015年10月12日期间的逾期还款利息23424.66元,2015年10月13日至被告全额付清借款本息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6%计算即49.23元/日;3、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借据原件,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3、取款凭据、转账凭据原件,拟证明款项的来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多年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从自己在中国农业银行凯里支行的账户取款9.6万元,加上现金张0.4万元,合计10万元交给被告,被告写10万元借据给原告;2014年3月24日原告通过自己在中国农业银行凯里支行的账户转款20万元到被告账户,被告写20万元借据给原告,被告在20万元借据上备注“借期3个月”。嗣后,被告未按期还款,并躲避原告,原告追讨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诉讼中,原告放弃���息的主持。被告经公告送达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审查记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的借款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据、取款凭据、转账凭据,原告出借给被告30万元本金属实。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诉请被告还款,证据确凿,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时放弃利息的主张,符合自愿原则,本院准许。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爱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小红30万元。二、驳回原告刘小红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50元由被告魏爱红负担。原告刘小红已全额预交,被告在给付上列款项时,一并付清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长  狄小承审 判 员  王 放审 判 员  佘 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