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武威先锋威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尹仁先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先锋威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尹仁先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525号原告:武威先锋威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宿地:武威市凉州区南关街南关西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经理。被告:尹仁先。原告武威先锋威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尹仁先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武威先锋威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与被告尹仁先之间形成的欠款,系甘肃鸿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经审理中查明,原告武威先锋威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亦认可双方欠款的形成是由原告与甘肃鸿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订立的LED电子显示屏承制合同产生。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武威先锋威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起诉主体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威先锋威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生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尤建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