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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王建生与周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生,周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55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生。被执行人:周建明。王建生与周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杭淳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建生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建生案款40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7974元、执行费6692元。申请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25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凌红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