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朱家福与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天平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家福,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天平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家福,男,195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天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严云龙,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亦平,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家福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天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天平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13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家福上诉请求: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1384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不得收回承包地,现强力要求法院主持公道,调回原来的承包地块;二、合同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负责赔偿。天平村委会应当赔偿其以拆除违章为由拆除上诉人拖拉机棚、兔子大棚的经济损失。被上诉人天平村委会辩称,不同意上诉人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上诉人承包的农村土地,本案涉及的只是上诉人本人承包的5.2亩,由于上诉人违法使用农业用地,故被上诉人要求收回。天平村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其与朱家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要求朱家福返还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天平村大郁生产队的朱家福现承包的5.2亩农田(以下简称“系争土地”),恢复耕地原状。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9年9月20日,天平村委会与朱家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主要约定,朱家福承包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天平村大郁生产队的集体农田5.2亩,承包期限30年,自1999年12月1日至2029年11月30日;承包期内可以继承,不得买卖,不得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不得荒芜和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也不得违反土地管理的其他规定。2008年9月,双方将朱家福承包的农田调整至现有的农田5.2亩即系争土地,2010年10月1日,朱家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土地5.2亩,位于上海市宝山区。2014年8月18日,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人民政府向朱家福发《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消除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告知书》,查到朱家福擅自在口粮田内填渣土堆地,并搭建300平方米彩钢建筑物,要求朱家福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2016年4月6日,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理局罗店管理所、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宝山区罗店镇拆违综合巡查队向朱家福出具《告知书》,查到在大郁生产队农民新村东侧朱家福承包田大棚内居住及堆放劳防用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要求朱家福清理农用仓库、大棚内居住人员,消除安全隐患。一审法院认为,天平村委会与朱家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并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承包人应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根据政府部门相关告知书,朱家福在承包期间,在系争土地范围内填渣土堆地、搭建建筑物,并在大棚内居住及堆放劳防用品,涉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已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天平村委会要求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请求,法院予以准许。合同解除后,朱家福应将系争土地恢复农田的原状,并返还给天平村委会。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天平村委会与朱家福就系争土地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二、朱家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承包的上述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天平村委会。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中上诉人表示其承包的土地应该是11.7亩,其也没有农改居,也没有违章建筑。被上诉人也表示一审查明事实有笔误,承包地块在罗盛路。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中除将朱家福承包土地地址误写为上海市宝山区,其余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家福虽上诉认为其承包土地大于5.2亩,但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天平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载明朱家福承包的农田是5.2亩,故本院赞同一审就该部分事实的认定。上诉人还认为其未搭建违章建筑等,但已经有行政部���联合向朱家福出具《告知书》,查明朱家福在系争土地搭建违法建筑和其他设备,承包人朱家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人天平村委会有权依据双方间《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置,直至收回承包权。一审法院支持天平村委会的诉请并无不当。朱家福现要求天平村委会赔偿损失也缺乏依据。综上所述,朱家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朱家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官助理孙幸冬审判长 刘建颖审判员 邬海蓉审判员 余 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末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