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0783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葛国伟与张向群、葛亚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国伟,张向群,葛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0783执57号申请执行人葛国伟。被执行人张向群。被执行人葛亚平。原告葛国伟与被告张向群、葛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葛国伟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向群、葛亚平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国伟未实现债权25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张向群、葛亚平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于2016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浙0783执5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倩代理审判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戚婷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