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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仲审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无锡新世界国际纺织服装城有限公司、项祖蜂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新世界国际纺织服装城有限公司,项祖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仲审字第00428号申请人无锡新世界国际纺织服装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坊前镇新芳路38号。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雯、谢曦朦,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项祖蜂。申请人无锡新世界国际纺织服装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项祖蜂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新世界国际纺织服装城有限公司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308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308号裁决书应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骏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代理审判员  苏 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楚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