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法执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江苏德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东市安民佰富玉米种植合作社、马青春、赵兴元买卖合同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德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东市安民佰富玉米种植合作社,马青春,赵兴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法执字第217-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德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跃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肇东市。法定代表人赵兴元,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肇东市安民佰富玉米种植合作社,地址肇东市。法定代表人李佰文,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马青春,地址肇东市。被执行人赵兴元,地址肇东市。江苏德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东市安民佰富玉米种植合作社、马青春、赵兴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4)肇商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苏德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立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且正在执行被执行人肇东市安民佰富玉米种植合作社在肇东市的商服楼房,本案需等待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肇东市安民佰富玉米种植合作社的商服楼房拍卖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肇东市人民法院的(2014)肇商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凌国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黎作山处理过的文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