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赵丽广与赵章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广,赵章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2099号原告:赵丽广,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告:赵章彩,女,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三八街35号,现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广与被告赵章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丽广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赵丽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30元,减半收取27215元,由原告赵丽广负担。审判员 张占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