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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赵丽广与赵章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广,赵章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2099号原告:赵丽广,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告:赵章彩,女,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三八街35号,现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广与被告赵章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丽广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赵丽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30元,减半收取27215元,由原告赵丽广负担。审判员  张占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