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孟某诉被告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李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167号原告孟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孟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袁大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毓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