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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孟某诉被告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李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167号原告孟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孟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袁大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毓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