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谢名柱与袁绪陈追偿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名柱,袁绪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谢名柱,男,1974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袁绪陈,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谢名柱与袁绪陈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9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袁绪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袁绪陈存款34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