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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法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彭海霞与李守杰、顾殿琴民间借贷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海霞,李守杰,顾殿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法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彭海霞,住所地肇东市。被执行人李守杰,地址肇东市。被执行人顾殿芹,地址肇东市。彭海霞申请执行李守杰、顾殿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肇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苏德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李守杰的砖厂房屋,需与其他案件共同协调后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肇东市人民法院的(2015)肇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凌国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黎作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