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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莱州委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言宝与被执行人崔许平、宋仁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解除车辆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言宝,崔许平,宋仁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莱州委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李言宝,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崔许平,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宋仁亮,男,195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言宝与被执行人崔许平、宋仁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崔许平所有的轿车一辆、宋仁亮所有的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崔许平、宋仁亮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00)莱州委执字第29-2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崔许平所有的轿车一辆、宋仁亮所有的车一辆的查封。本裁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英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