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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全某与张某甲、张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549号原告全某。委托代理人陈庆,涿州市松林店镇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成年。被告张某乙,成年。被告张某丙,成年。被告张某丁,成年。被告张某戊,成年。被告张某己,成年。被告张某庚,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全某于2016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自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