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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3民初111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燕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成洪、被告王正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生活中,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加之双方性格不合,难以沟通。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未成年的一个孩子杨雅雯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500元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一半。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诉状所称并非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了家庭和孩子,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4年1月3日在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1994年生育长女杨某某,于2011年12月19日生育次女杨某某。近年来,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至夫妻关系不睦,原告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身份证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婚姻,夫妻共同生活二十几年,在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尚能相处,且原���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调整心态,夫妻之间多沟通,相互关心,相互理解,是能改善夫妻关系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马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左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