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执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郑光会、程启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光会,程启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保42号申请人:郑光会,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安徽省霍山县,常住地安徽省岳西县,现住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被申请人:程启发,男,195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申请人郑光会与被申请人程启发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光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程启发价值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17年2月10日,本院立案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郑光会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光会提供的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程启发坐落在安徽省岳西县黄尾镇黄尾村上街组程启发住宅楼2单元201室和202室的房屋,是郑光会与程启发合同纠纷中涉案的房屋,因此,申请人郑光会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申请人程启发对坐落在安徽省岳西县黄尾镇黄尾村上街组程启发住宅楼2单元201室和202室两套房屋进行出租、出售、转让及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等交易手续。期限为2017年2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13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王先俊人民陪审员 王德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程王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