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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6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6204号原告:郑某。被告:王某。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宁广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辛月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