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刑核93236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XX满故意杀人罪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XX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刑核93236936号原公诉机关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满,男,土族,1980年10月8日出生于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住互助土族自治县。2016年5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互助土族自治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东存贞,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久治分所律师。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满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2016)青02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复核了本案,经阅卷,提讯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XX满与妻子贲某1因家庭矛盾长期不和。贲某1于2011年4月提出离婚诉求后,经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不予准许离婚。2016年5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XX满从家中携带一把单刃木柄刀后到互助县城武装巷”鑫鑫家电”找在此打工的贲某1,二人在”鑫鑫家电”门口东侧台阶处发生争执,XX满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子朝贲某1肋部、胸部连戳数刀,致贲某1当场死亡。后XX满向”110”打电话并在现场等待,被处警民警控制。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接警记录”、”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5月10日15时01分,该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到电话号码为138XX****XX的一男子报警称:”威远镇北大街武装巷鑫鑫家电门口一名男子将一名女子戳伤,请处警”。处警民警于15时03分到达现场后立即将嫌疑人XX满控制并将被害人贲某1送往互助县人民医院救治。2.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调取接警通话录音、被告人XX满手机通话记录、作案现场视频证实,2016年5月10日15时02分XX满号码为159XXXX****的手机主叫”110”,通话时长12秒;次日,办案人员调取接警通话录音,内有XX满报警录音。”鑫鑫家电”门前提取的作案现场视频证实XX满在该店门口将被害人贲某1用刀捅死。3.证人赵某、陶某1、李某2、王某(均为鑫鑫家电学员)证言证实,2016年5月10日15时许,贲某1的丈夫来到”鑫鑫家电”,将户口本给了贲某1后他俩就出去了。过了十分钟左右,听见贲某1的喊叫声,出去见贲某1的丈夫将贲某1压倒在台阶处用刀戳,赵某拉住贲某1丈夫拿刀的右手将他拉起来,夺下刀子放到店门口里面的角落。后”110”警车过来将贲某1的丈夫带走了,”120”的救护车将贲某1拉走。4.证人丁某(威远镇南大街个体诊所大夫)证言证实,2016年5月10日15时许,其在诊所给病人换药时,从窗户看见对面”鑫鑫家电”门口处一名男子将一女子压在地上用刀戳,旁边围了很多人,过了三五分钟”110”的警车赶到将那名男子拉上警车。5.证人贲某2(XX满母亲)证言证实,XX满和贲某1婚后感情尚可,并生育一女,现已13岁。2011年他俩一起到格尔木市务工时听XX满说贲某1找了男朋友,为此二人感情出现裂痕。后贲某1离家出走一年未回,期间贲某1到互助县法院起诉离婚未果,2016年3月份,贲某1到互助县威远镇武装巷内的”鑫鑫家电”去打工,夫妻二人多次发生争吵,XX满还打了贲某1,后贲某1一直未回家,期间XX满和其几次叫贲某1回家,但贲某1始终拒绝。6.证人陶某2、吕某(XX满姑父)证言证实,XX满与贲某1有家庭纠纷。2016年4月份,XX满说贲某1好长时间未回家,后跟他一起去”鑫鑫家电”叫贲某1回家,但是贲某1不回家并说要跟XX满离婚。7.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笔录、现场照片证实,中心现场在”鑫鑫家电”门东侧的人行道上,距店门东860厘米、向南100厘米处台阶上有一女式发卡,距店门向东870厘米、向南130厘米处台阶上有一黑色夹克衫,距店门向东870厘米、向南170厘米处人行道上有一37×37厘米的泊状红色可疑斑迹,距店门东900厘米、向南160厘米处人行道上有一25毫升”醉美昆仑青稞原浆酒”酒壶,距店门向东930厘米、向南190厘米处人行道上有一白色毛巾,距店门向东870厘米、向南620厘米处人行道上有一70×20厘米的擦拭状红色可疑斑迹。其余未发现任何痕迹物证。本次勘验提取女式发卡一个、黑色夹克衫一件、25毫升酒壶一个、白色毛巾一条,红色斑迹2处。8.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死者贲某1胸部8处锐器创,其中有5处同胸腔相同,伤及肺脏、肝脏、心包、纵膈、膈肌、肺动脉血管,胸腔内大量积血,死者贲某1生前系被锐器刺破肺脏、肝脏及肺动脉失血性休克死亡。9.DNA个体识别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根据互助县公安局于2016年5月16日送检的1-9号检材经DNA检验,在排除近亲和其他不良因素影响下得出如下鉴定意见:将上述检材的DNA基因录入DNA数据库,经比对发现受害人贲某1的血样与现场提取的2处红色可疑斑迹、单刃刀上的红色可疑斑迹、XX满蓝色牛仔裤右侧裤腿上的红色可疑斑迹、XX满黑色夹克侧衣襟处红色可疑斑迹以上基因座的基因型比中,无容差。XX满左、右手上的红色可疑斑迹所检测基因型作出混合STR基因分型,该基因型包含受害人贲某1的血样与嫌疑人XX满的血样以上基因座的基因型。10.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5月12日,在见证人段宝寿的见证下,被告人XX满指认互助县威远镇武装巷口”鑫鑫家电”门口东侧台阶处就是其持刀戳贲某1的地点;指认威远镇西坡村11号XX满家北屋西侧厨房靠北墙摆放的木质柜子西头抽屉就是其拿作案刀具的地点。11.检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刑事照片证实,2016年5月10日16时20分至17时10分,在见证人张兰等人见证下,对被告人XX满的身体进行检查,体表无外伤,上身着红色短袖T恤衫,下身着蓝色牛仔裤,脚穿红色休闲鞋,双手粘有疑似红色斑迹,右裤管膝盖处有一疑似红色斑迹,检查结束后对XX满双手和裤管处的疑似红色斑迹依法进行拍照和提取。1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提取笔录证实,2016年5月10日,赵某将涉案物证单刃刀一把提交该局巡警大队;同月12日,该局民警在见证人雷某的见证下,对单刃木柄刀上的疑似红色斑迹进行提取。13.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9月1日14时40分至14时59分,在见证人李红炳的见证下,XX满对包括在勘查现场时提取在内的12把无规则排列的不同单刃刀子进行辩认后确认编号为8号的刀子(现场从赵某处提取)就是2016年5月10日杀害贲某1时使用的作案工具。14.被告人XX满供称,2011年和妻子贲某1一同到格尔木市打工期间,贲某1认识了一名卖保险的小伙子,此后二人感情破裂。2012年贲某1提起两次离婚诉讼未果后经常不回家。2016年3月份,贲某1到”鑫鑫家电”打工,其多次叫贲某1回家,但均被拒绝。2016年5月10日,想最后叫一次贲某1回家,如果仍然不答应就弄死她,之后从厨房抽屉里拿了一把约25厘米长的单刃刀,于当日14时许到”鑫鑫家电”,将贲某1叫到店门东侧把户口本给她,并说自己外出打工期间让贲某1照顾女儿和家,贲某1不同意还谩骂,其便从口袋取出刀子,左手将贲某1的头发撕住,右手持刀朝她的左肋部戳了一刀,贲某1继续骂,就用刀朝她胸部戳了一刀,之后贲某1躺倒在地,其又向胸腹部连戳了几刀,当时认为贲某1已经死亡,上前将叉开的腿并拢,又用包裹刀子的白毛巾将嘴上的血擦干净,将眼皮抹下来后脱下自己的夹克衫盖在她脸上。后用手机(159XXXX****)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一会巡警大队的警察过来将其带上警车。复核期间,经提讯被告人XX满,其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定罪及量刑均不持异议。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XX满具有自首情节;2.XX满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经济损失;3.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社会危险较小,应当予以核准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经查,上述量刑情节属实,原判已予认定和体现。本院认为,被告人XX满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对被告人XX满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应当予以核准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2刑初14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XX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连生审判员 周 蔚审判员 官 却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高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