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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郑志会申请执行张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会,张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102号申请执行人郑志会,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林甸县。被执行人张立,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泰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商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立立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执行人张立于2016年2月13全部履行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商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景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亚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