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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赛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赛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148号原告:王某,男,1972年3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赛某,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王某与被告赛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永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赛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房屋租金10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被告租赁原告位于赤峰市××区房屋居住,约定被告每月给付租金2000元,至2016年12月5日,被告尾欠原告房屋租金10600元,经催要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房屋租金10600元。被告赛某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欠据,能够证实被告欠原告万达C区6-1519房屋租金10600元,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2月,被告赛某租赁原告王某位于赤峰市××区房屋居住,约定被告每月给付租金2000元,至2016年12月5日,被告尾欠原告房屋租金10600元,经催要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本院认为,被告赛某尚欠原告10600元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偿还。原告持有被告签字的证据向其主张偿还租赁费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房屋租金欠款人民币10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永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