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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魏豫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魏豫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徐良。被执行人魏豫蜀。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魏豫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8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魏豫蜀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魏豫蜀的银行存款50173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