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吴正勇与周雄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勇,骆雪松,周爱明,周晓蓉,贺风,周雄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763号原告吴正勇,男,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骆雪松,性别不详,1969年5月5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周爱明,性别不详,1972年3月13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周晓蓉,性别不详,1974年8月7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贺风,性别不详,1990年10月15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周雄,性别不详,1984年8月7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正勇与被告骆雪松、周爱明、周晓蓉、贺风、周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吴正勇经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后,在���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正勇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景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