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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锋与詹波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锋,詹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张锋,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詹波,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张锋与詹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一初字第015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詹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詹波存款11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