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魏召林与李德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通知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424执132号李德选:本院已立案执行魏召林申请执行李德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限李德选于2016年1月16日前,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如逾期不履行,应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收到报告财产令,还应当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以及录入并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知执行员 王殿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