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付某与艾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艾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1189号原告付某。被告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艾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袁大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毓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