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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付某与艾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艾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1189号原告付某。被告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艾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袁大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毓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