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02民初20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悦平与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悦平,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2010-1号原告:张悦平,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姜厚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悦平诉被告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悦平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万元或等价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悦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万元或等价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俊审 判 员 汪淑云代理审判员 胡宪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小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