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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郭光虎与四川川眉特种芒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光虎,四川川眉特种芒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1259号申请执行人郭光虎。被执行人四川川眉特种芒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苟兴无,董事长。郭光虎申请执行四川川眉特种芒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川眉特种芒硝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光虎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维修款163232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川眉特种芒硝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可供执行。公司机器设备已被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公司正在重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光虎同意暂缓执行。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1985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於国波执行员 刘剑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