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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乌云参丹与秀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云参丹,秀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161号申请执行人:乌云参丹,女,蒙古族,个体户。被执行人:秀月,女,蒙古族,牧民。本院对乌云参丹与秀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6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秀月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坤都信用社存款,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办理支取、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敖日格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