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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法执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20-01-02

案件名称

李娅敏、钟海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娅敏;钟海兵;尹丽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1569号申请执行人李娅敏,女,1975年2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被执行人钟海兵,男,1977年1月27日生,汉族,广东省珠海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被执行人尹丽琼,女,1975年9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申请执行人李娅敏与被执行人钟海兵、尹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官民一初字第13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娅敏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25元,执行费50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钟海兵、尹丽琼可供执行财产和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财产和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执字第15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晋昆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