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4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卫红与高菲、王彦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红,高菲,王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卫红。被执行人高菲。被执行人王彦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菲、王彦杰银行存款104664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纪铎执行员 钱金宽执行员 王进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