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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4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卫红与高菲、王彦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红,高菲,王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卫红。被执行人高菲。被执行人王彦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菲、王彦杰银行存款104664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纪铎执行员  钱金宽执行员  王进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