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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解小波,XX刚公证债权文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小波,XX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346号申请执行人:解小波被执行人:XX刚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5)皖淮正公证字第6110号执公证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XX刚在中国通商银行开发区支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宏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