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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孙庆生与孙振民、孙明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庆生,孙振民,孙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506号申请执行人孙庆生,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振民,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明阳,男,1996年5月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39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孙振民、孙明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振民、孙明阳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振民、孙明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振民、孙明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三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振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