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02执裁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隋淑香与高立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淑香,高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2执裁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隋淑香,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高立斌,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隋淑香与被执行人高立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隋淑香于2016年1月1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高立斌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5)西郊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执行员  王志东执行员  陈凤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