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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执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遂宁市船山区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小龙、唐卫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船山区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唐小龙,唐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船山区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表人刘俭,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小龙,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唐卫华,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遂宁市船山区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小龙、唐卫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和房管局、车管所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17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晓凰审 判 员  苟 琼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詹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