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巨野县汇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汇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金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318号原告巨野县汇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张多原,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安君,山东天地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金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徐萍丽,任公司总经理。原告巨野县汇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经审查该案需公告送达诉讼手续,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张洪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让 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