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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执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保定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保定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保定市隆兴西路258号新世纪花园写字楼。法定代表人满振宇。被执行人张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涛银行存款248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戴锡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