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执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保定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保定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保定市隆兴西路258号新世纪花园写字楼。法定代表人满振宇。被执行人张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涛银行存款248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戴锡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