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观执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安庆市宏国碳素有限公司与湖南华荣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宏国碳素有限公司,湖南华荣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观执字第00401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宏国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城水岸。被执行人:湖南华荣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火马镇工业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的(2012)观民一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南华荣硅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华荣硅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3514162.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文远审 判 员 吴应南代理审判员 程小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华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