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9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朱维芳与周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维芳,周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963-1号申请执行人朱维芳,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周隽,女,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维芳与被执行人周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12月24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20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7000元、执行费43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隽在本院执行的其与芜湖市殴美德板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有应收执行款4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隽在无为县人民法院应收执行款4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劲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明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