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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户文献、李俊兰申请宣告户某某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户文献,李俊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民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户文献,男,1959年2月19日生,汉族。申请人李俊兰,女,1959年2月18日生,汉族,系申请人户文献之妻。申请人户文献、李俊兰要求宣告户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户某某系申请人户文献、李俊兰之子。2008年1月14日,户某某在山东临沂市打工时失踪,申请人及亲属多次寻找户某某未果并报警,至今已8年时间,故申请宣告户某某死亡。经查:户某某,男,1985年7月7日生,汉族,河南民权人,原住河南省民权县,公民身份号码为:,与申请人系父(母)子关系。2008年1月份,户某某在山东临沂市打工时失踪,后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2013年4月16日,本院依法作出(2013)民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宣告户某某为失踪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了寻找户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户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户某某自2008年1月份在山东临沂市打工时失踪,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八年。本院发出寻找户某某的公告后,直至公告期间届满,户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故对于申请人要求宣告户某某死亡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户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卫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颂皓 关注公众号“”